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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构职责
2009-10-28 | 编辑: | 【

  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。拟定核安全、辐射安全、电磁辐射、辐射环境保护、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有关的政策、规划、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、制度、标准和规范,并组织实施。

  负责核设施核安全、辐射安全及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。

  负责核安全设备的许可、设计、制造、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,负责进口核安全设备的安全检验。

  负责核材料管制与实物保护的监督管理。

  负责核技术利用项目、铀(钍)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。负责辐射防护工作。

  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、处置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。负责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。

  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。

  负责输变电设施及线路、信号台站等电磁辐射装置和电磁辐射环境的监督管理。

  负责部核与辐射应急响应和调查处理。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。

  负责反应堆操纵人员、核设备特种工艺人员等人员资质管理。

  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和核设施、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。

  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相关国际公约的国内履约。

  指导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相关业务工作。

主  办: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
  技术支持: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信息中心  通讯地址: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编:10003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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